我国公民合法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想获得专利的使用权必须与专利所有权者在协商好专利许可方式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合同需要前往政府机关进行备案,不少人会有疑惑,为什么一定要进行合同的备案呢。
获得专利权也就是获得专利实施许可,而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有三种: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这三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就在专利权的使用主体范围,普通许可的意思是只要签订了许可合同的专利使用者包括专利所有者都可以使用,并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排他许可是指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的那位使用者和专利所有者拥有专利的使用权,而独占许可是专利使用权限制最大的,指只有签订了独占许可合同的那位使用者拥有专利使用权,专利所有者也不能使用。
在确定了专利实施许可方式后,就需要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里只是用于确定专利使用权的归属,想要进行专利所有权转让的需要签订专利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合同本身的效力要看它的要件齐全与否,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是无效的。只要不是规定的无效合同,合同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里面,对合同无效的情况作出了5种情形的规定,包括非法目的签订合同、非法手段签订合同、合同侵害社会权益、合同侵害国家或第三人权利和合同违法。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来说,还需要加上两个限制,分别是合同形式的限制和合同有效期的限制。也是《民法典》,其中的第八百六十三条表明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合同性质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此类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呈现而不是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有效期限制的条款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中,该条规定只要合同规定的专利使用有效期未满,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在法律层面来说,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合同备案,也没有强制性的说不备案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只要是合法合规的,不满足无效合同条件,也还在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而在政府层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需要备案的,当然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我国对于专利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该细则中规定了备案的时间和备案的程序。在实施细则中的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五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中分别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生效起的三个月内,需要被拿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的备案,备案的内容会被登记入册并发布在管理机关的公告上,也就是所谓的公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是国家对专利的一种管理方式,不存在强制性,但建议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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