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哪种情况女的可以多分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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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男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重婚,出轨,吸毒,赌博等这些恶习的情况下,女方都可以多分财产。婚姻法当中明确了这几种可以多分财产的情形,女方想要多分得财产也要看男方是否存在这些情况,不可能因为是女性的身份就理所应当得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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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哪种情况女的可以多分财产?

明确可多分财产5种情形:

1、隐藏财产:比如提前把车辆、收拾等贵重的财产藏起来,被视为隐藏财产。

2、转移财产:多指提前变更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马某某提前转移宝宝的财产。

3、变卖财产:私自那财产变卖只是改变财产形态。但是如果把变卖房子的钱存起来,或者已经花了,最终未必会少分。如果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实际中经常出现夫妻矛盾激化,可能出现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可以申请主张多分财产。

5、伪造债务。这种是必定少分的。

照顾性多分财产的3种情形:

1、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

这里的过错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婚外性行为等其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

如果双方有孩子,考虑到孩子抚养,一般会多分。

3、女方;

女方相对于男方弱势一点,道理上可以适当多分点。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假如夫妻之间感情的破裂本身就是因为生活中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且男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并没有侵犯到女方任何的合法权益,无缘无故的女方就想要多分财产这对于男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尽管婚姻法也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相对照顾弱势群体一方,但想要多分也是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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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
  根据《婚姻》及高民院《关于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简称《财产割意见》)规定结合司实践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原则:
  
1.男平等原则男平等原则既反映《婚姻》各条律规范民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离婚财产割夫妻双平等割共同财产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义务
  
2.照顾利益原则照顾既财产份额给予适财产种类某项特别需要财产比住房配给毕竟习惯势力、传统素影响所造障碍、妇家务负担、理特点讲离婚般妇寻找工作谋能力较男要弱更需要社给予更帮助同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特别注意保护未合财产权益未合财产能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
  
3.利便原则离婚割共同财产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经济价值共同财产产资料进行割应尽能给需要该产资料、能更发挥该产资料效用;共同财产资料进行割要尽量满足事专业或职业需要发挥物使用价值物按实际需要利发挥效用原则归所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实际价值给另相应补偿
  
4.权利滥用原则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家、集体所财产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借割夫妻共同财产名义损害合利益
  
5.夫妻所财产共同消耗、毁损、灭失另予补偿司实践经验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婚姻本质要求利于避免必要纠纷
  关于照顾错原则许教科书认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坚持原则我修《婚姻》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错进行补偿已能体现律公故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必再坚持照顾错原则否则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割
  随着我社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现元化尤其房屋股权等价值较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占较比例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再案件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于夫妻财产问题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割则集房屋、股权等割面司实践夫妻财产割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割问题
  
(1)夫妻共或所房屋处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房屋或者婚前双共同资购买、建造房屋夫妻共房屋离婚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割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及归属达协议民院按情形别处理:()双均主张房屋所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应准许;(二)主张房屋所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房屋作评估取房屋所权应给予另补偿;(三)双均主张房屋所权根据事申请拍卖房屋所价款进行割司实践通做:共房屋能实际割使用割使用能割使用作价给另取补偿确定房屋给哪应考虑双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双条件等同情况应照顾
  婚双婚前所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所增值部属于另应份额由房屋所权折价补偿另;进行扩建扩建部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困难离婚没住处另应其住房等财产给予适帮助
  由于我住房制度化住房权属状态化具体需要区同情况处理:
  离婚已经取产权房屋
  第于私房具备产权证市交易公房般产权证颁发间界定否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物权原理我房屋管理政策般情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权取必经程序办理产权登记或户手续才能真取房屋所权于离婚案件涉及类问题诉争房屋结婚登记取所权应定夫妻共同财产;结婚登记前取所权应认定财产能作夫妻共同财产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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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共同投资立合伙企业由经营管理离婚企业财产割采用转让份额式即经双协商同意由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夫妻应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所另给予补偿;夫妻双决定再经营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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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债务理应离婚由共同财产偿司实践往往判决先割共同财产再离婚别偿共同债务情况必要立明确偿先办并规定共同财产足清偿所财产足清偿应偿份额或者双重争议才应由民院判决共同财产足清偿共同债务财产应优先偿共同债务离婚债务清偿项原则必要规定条另外由于共同债务清偿直接关系债权利益审理面问题自应通知债权庭避免造新纠纷符合《民事诉讼》第56条规定
哪种情况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综上所述,在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并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不是不分或少分。法律中规定能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仅仅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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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可以离婚不分财产
1、离婚夫妻并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2、夫妻双方有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在离婚的时候也不分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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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与妻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请问婚前财产更婚后财产的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夫妻之间对于财产一般来说不会分的那么清,至于哪些是婚前哪些是个人财产一般双方都视为共同所有,但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说清,婚前财产是否能变成婚后财产呢?首先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自动变为婚后共同财产,但可以经过协议变更,夫妻共同财产的话离婚时可以分割的。
我国现行的婚姻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按照法定财产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依旧属于个人的财产,并不受时间的限制。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另外约定,哪怕结婚后一百年,只要双方都还活着,婚前财产依旧不会变成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前所得财产归婚后双方共同所有。所以,只要在婚前或婚后签署一个双方协议约定归双方共有即可将婚前个人的房产变为婚后共有财产。
当然,为了更放心,可以将双方协议进行公证。公证无非是再上一个保险而已,不公证也可以,只要双方协议写明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夫妻一方的财产通常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好,我与妻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请问离婚财产分割如果转移财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之前转移财产会犯法吗?
如果你的妻子或丈夫有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只要你又足够的证据是可以控告他(她)的。也就是说婚前转移财产是犯法的行为。只要你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就可以控告你的妻子或丈夫让他(她)得不到财产或分得少部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安置房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都是归夫妻双方共同:
1.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
2.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
3.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夫妻双方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
1.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优惠房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就不会发生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2.对于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分是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属于完全产权的,可以按照一般安置房房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属于部分产权的,夫妻双方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部分进行分割,并且需要征求作为安置房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意见。
3.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且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安置房购房协议的约束。比如,购房时单位以及个人订立的协议中约定了不得向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屋的,必须不得违反该协议所约定的条件。
4.对于没有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优惠房,双方不能就安置房房产权属的归属进行处理,只能就安置房的实际居住权或承租权进行处理。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已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可作为处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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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哪种情况可以不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财产哪种情况可以不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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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未离婚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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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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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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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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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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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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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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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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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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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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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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