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费的收取规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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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当首先由原告方预先交纳诉讼费的。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所以,原告方在缴纳诉讼费时是预先缴纳,待判决下来后,由法院区分责任,分担诉讼费的比例,再行确定诉讼费。如果胜诉,诉讼费予以退还;如果完全败诉,不再缴纳;如果是部分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分别由原告、被告双方分担。
医疗事故诉讼费的收取规则是怎样的

一、医疗事故诉讼费的收取规则是怎样的

应当首先由原告方预先交纳诉讼费的。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所以,原告方在缴纳诉讼费时是预先缴纳,待判决下来后,由法院区分责任,分担诉讼费的比例,再行确定诉讼费。如果胜诉,诉讼费予以退还;如果完全败诉,不再缴纳;如果是部分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分别由原告、被告双方分担。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二、诉讼费速算表

由于诉讼费的缴纳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按照分段累计计算的,作为没有接触法律的患者及其家属来说,计算起来并不方便,因此,给大家一个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 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 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 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 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 6800元

按照这个速算表,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自己计算出需要缴纳的诉讼费用了!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诉讼案件费用收取没有固定范围的,要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的案件所收取的费用也是不同的,而且诉讼费的收取规则也是有一定的固定的,一般是由起诉方先行垫付,然后由败诉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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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费的收取规则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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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丈夫被送到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出现了医疗事故,现在人已经走了,请问医疗事故诉讼费的收取规则,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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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费的收取规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诉讼法要求,诉讼费这一块是由败方来承担的。但最初当原告向法院起诉且法院立案后,需要由原告先垫付整个诉讼费,等官司打完后,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重新划分这一部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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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出现不良后果的责任归谁承担,是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责任归谁承担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归责原则,它直接关系着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举证内容的确定.因此,应正确认识和划分医疗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做一法定划分,否则法理不清,归责错误,必将造成诉讼的任意性和投机性,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医疗行为的性质上讲,都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况且医疗行为并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以诉讼为前提,但在未发生诉讼前,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呢无论从的善良风气和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来说,医疗机构都对此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医疗过错。但这一过错又存在于损害发生以后,是否应该以此为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这样在适用补偿性赔偿时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以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除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外,医疗过错还应包括专家责任中违背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以及违背委托人所给予的信赖、信任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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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费的收取规则是什么
在立案起诉的过程中,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当首先由原告方预先交纳诉讼费的。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所以,原告方在缴纳诉讼费时是预先缴纳,待判决下来后,由法院区分责任,分担诉讼费的比例,再行确定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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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施行)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强调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免责。
这一举证责任规定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有受损害的一方加以证明。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
在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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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的证据应如何收集
争取尽早封存病历: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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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一致。
其次,《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能引起怀疑的是,这两个条文都没有明文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这两个条文明文规定的未尽前款义务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都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有法律根据的。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理论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归责原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通说认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双方都无过错、暂时丧失心智的损害责任、具体加害人不明,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以及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领域,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不符,不够妥当,不宜采纳这种意见。在上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无论是什么医疗事故,无论何种形式的损害,都需要遵循推定责任原则。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患者有损害的情形的话,医院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在实践中过错的程度是不容易推断的,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贵州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以及其它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对地方开放的部队医院)、卫生院(所)、康复疗养院、疾病防治站(所)、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务、卫生室(所、站),联合医疗机构,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工作的其他单位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划分和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六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或产妇,片面强调手续、制度、规定或无故拖延、推诿、拒收,或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科转院,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指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下同);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诊疗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的请示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做必要的准备(包括查对、麻醉、输血、输液、抗休克等),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施行,导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  弄错手术对象、开错手术部位、错切组织、器官;错用麻醉剂、搞错麻醉剂量等;或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在病员体内,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护理工作中,不执行医嘱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不严,或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操作规程,给产妇或婴儿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不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或使已消毒的器械、敷料、药品污染、导致严重感染,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规定应作过敏试验的药物,不作过敏试验,使用后发生严重过敏性休克,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在各种检查、治疗工作(如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中,违反操作规程、用错试药、搞错计量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在药剂工作中,配错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违反配伍禁忌、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或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未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采购不合格或失效药品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
一)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
二)医技科室工作中,错报、漏报、迟报结果,丢失标本,配血、拍片、插管发生错误,放射理疗过量,发错禁忌饮食等,影响及时诊断和正确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
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
四)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七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即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专业技术水平所限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而发生的事故。  
第八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虽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但无不良后果者,是严重差错;未给病员造成痛苦者,是一般差错。  
第九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以下: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条 成立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应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七至十五人组成(省、市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可设内、外、妇、儿等科专业鉴定小组,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院要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由医德好、有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管理干部五至九人组成,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医院提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各医院鉴定小组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各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  第十二条 省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由省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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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1、 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规定期限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规定期限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规定期限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1、 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规定期限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规定期限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规定期限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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