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保证。
保证指的是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约定,在借款人没有或者不去履行应有的债务的时候,保证人将根据所约定的去履行债务还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证的情况有基本的两种,1种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贷款人跟这个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借款人在这个借款的期限到期的时候没有去履行债务的,那么贷款人就可以来让借款人去依法履行他的债务 ,而且还可以让保证人在他的保证的范围内来承担这些应有的保证责任。另一种是一般保证,指的是贷款人与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在借款人被仲裁了,并且就这个借款人的财产的强制执行而还是不能履行应有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来承担这个保证的责任。
(2)、抵押。
抵押指的是借款人或是其他人不转移法律所规定的占有的财产,那就把这些财产作为一个债权的担保。而当借款人不去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债务的时候,贷款人是有权把借款人的财产折价,甚至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的方式来优先受到补偿。而且抵押物的范围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可转让的财产才行, 并且抵押的合同要去办理登记 ,还有,抵押合同是从登记的日期起就生效的。
(3)、质押。
质押是包含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其中,动产质押指的是借款人或其他人把他的动产移交给贷款人,并且以这个财产来作为债权的一个担保,当借款人不去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就有权把这些动产折价,甚至拍卖、变卖的价款可以先作为补偿。而权利质押指的是转让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来当做质押的一个担保方式。还有一些可设定质押的,就像债券、汇票、支票、本票等等。还有可按照法律转让的股份和股票,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有可转让的一些专用权和专利权。
担保借款的类型可以分成这样的3个类型:
(1)、保证借款
保证借款就是根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保证方式,然后如果第三人做出承诺了在解困人无法来偿还他的借款的时候,就根据约定来承担这个一般保证责任,或者是承担连带责任来获取的借款 。
(2)、抵押借款
抵押借款就是根据《民法典》所说的抵押方式,然后以这个借款人,或者是第三人财产来抵押所拿到的借款。
(3)、质押借款
质押借款就是根据《民法典》所说的质押方式,然后以这个第三人,也可以是借款人动产等做质押所拿到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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