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领取失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者失去工作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金。
支付失业金是社保部门的事,又不需要企业承担一分钱,就是帮刚离职的员工在失业登记资料上面签个字敲个章而已,很简单零成本的事,企业帮忙还落得一个善举或者给外界留个好印象。但企业都不为所动,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我认为企业主要是顾虑二个问题。
一是企业怕离职员工借机要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这不是没有可能,这是发生过真实的案件的。离职员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其中需要企业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俗称的离职证明),这里面的解除或终止原因一定是企业方面担责的,如果离职员工再凭借离职证明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面对白纸黑字且盖章生效的离职证明,企业也是百口莫辩。如果不给经济补偿,离职员工据此到劳动局投诉,那就赔定了。
所以,企业怕的就是万一有员工拿着用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离职证明反手再来问企业要补偿金,那就是“好心被当成驴肝肺”,做了好事没有好报。因此企业明知可以帮离职员工拿失业金也只会视而不见漠不关心了。
二是企业怕成为“骗保”而遭受处罚。离职员工享受失业金待遇是有一定的条件,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原因造成员工失业的才可以拿失业金。如果因为员工个人的原因而热心帮助离职员工,可能会被社保机构查处,一旦证实的话对企业是很被动的。
企业可能因此而成为离职员工诈取失业保险金的同伙,被贴上“骗保”的标签,到时候企业也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还会面临被处罚的情况。所以,企业是不会贸然主动的帮不符合领取失业金待遇的离职员工干这事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需要进行分类讨论,一般来说由用人单位方面原因造成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领取相关的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劳动者也必须工作满一年并且缴纳了失业保险金。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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