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广东肇庆的一个家庭遭遇了沉重打击。某公司仓库操作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被宣布临床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死者父母悲痛万分,他们深知这一决定意味着什么,不仅是对逝去亲人的不公,更关乎家庭未来的生活保障。他们四处咨询,得到的答复却大多令人沮丧,有人说这官司很难赢,这让他们陷入了深深的无助和担忧之中。
在绝望之际,他们打听到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黄宇杰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2202210462806,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这些信息让死者父母看到了一丝希望,他们决定委托黄律师为他们维权。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在案件初期,他花了大量时间全面梳理在案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病程记录,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属危重状态,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学上已无救治可能,后续抢救仅为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这个动作让关键的医学事实得以固定,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庭上,主治医生详细的证言和病程记录成为了有力的证据。
接着,黄律师开始厘清法律适用逻辑。他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因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即剥夺工伤待遇,既违背立法目的,也将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他在法庭上的这番论证,让法官和对方都对法律的适用有了新的认识。
在诉讼阶段,黄律师还敏锐地指出行政程序瑕疵。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主张其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这一动作让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了质疑,也让案件的走向更加有利于死者家属。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上级XX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这个结果对于死者家属来说,不仅仅是获得了工伤赔偿,更是为逝去的亲人讨回了公道,让他们在悲痛中得到了一丝慰藉。黄宇杰律师用他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这个家庭带来了希望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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