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不能承包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的方式。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户,是原所有制不变基础上的变革,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不允许承包农村土地,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
承包农村土地在法律上需要一定的条件,国家在有关的问题的处理上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自己需要留意具体的情况尽量减少自己的程序操作失误,但是国家的公务人员从事商业活动本身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所以自己需要积极的进行的问题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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