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有什么风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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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铺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存在风险是:虽然房产证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权仍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我们不能排除开发商以该土地使用权“大证”像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将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齐,不能上市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时,房主只能得到地上建筑部分的补偿,而得不到土地部分的补偿。
商铺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有什么风险吗?

一、商铺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有什么风险吗?

商铺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存在风险是:

(一)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虽然房产证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权仍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我们不能排除开发商以该土地使用权“大证”像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

(三)将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齐,不能上市进行二次交易;

(四)没有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时,房主只能得到地上建筑部分的补偿,而得不到土地部分的补偿。最为关键的是,期限届满,不能申请自动延期。

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没有多少价值。

商铺时具有非常大的经济价值的,很多人会在黄金地段为了一个好的商铺而争抢,为的就是通过好的商铺能够使自己售卖的商品利益达到最大化。同时,伴随着巨大经济价值的背后,就是很多的使用风险。因此在租赁商铺之前,一定要谨慎考虑仔细考察,避免资金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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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注商业地段
李嘉诚语:决定房地产价值的因素是“地段、地段,还是地段”。无论市场怎样变幻,地段永远是投资的要诀。要有周密的区位地段、商业环境分析,看商铺能否聚集到人气,周边消费是否具有持续支撑力,这是投资收益的最大利润来源,而人流稠密、购买力强、处于政府重点规划区域的商业地段永远是最具投资价值和升值潜力的地段。
B、关注经营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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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项目的管理重在经营,发展商必须成立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实施有效的经营推广,商场才能经营下去,所以,商业地产的开发商必须做足经营功夫。从东莞近年一些商业地产案例的失败过程来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商场投资时,要看清发展商在商场经营管理队伍方面的筹建,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投入。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收益直接取决于项目经营管理的专业水平。人们投资商铺,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且具有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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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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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共有的房屋)的毗连部分,往往既是某个业主享有所有权的建筑单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与其他业主共有的一部分。因此,屋面平台应当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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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业主有权对其屋顶平台均享有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将屋顶平台出租,业主发现开发商有违规行为时,可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并按符合要求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屋顶平台作为一项不动产,其物权必然将归属于购买了房屋的全体业主。任何人利用屋顶平台来获利,实质上就是在攫取业主的经济利益。既然屋顶平台的物权将属于购买房屋的业主,开发商在未获得业主的普遍许可的前提下是无权出让屋顶平台使用权的。只有当业主以某种形式普遍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转让。
《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商铺楼顶是建筑的共有部分,这种共有权属全体业主。
相关知识: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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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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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年租金为____ 元人民币(大写:____),租金为一次清,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甲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年 月1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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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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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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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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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证照齐全,并且取得了营业执照可以对外经营,在传统的观点中就是一个临街商铺,基本满足了门面房的客观要件,只不过没有取得商铺的房产手续,这样就应该参照门面房的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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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就是完全租赁,房子是房东所建,然后租赁过来后适当改造形成商铺经营的形式,原则上是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室内装修附属物的补偿。这种是完全达不到按照商铺来补偿的。其实,商铺拆迁首先就房屋补偿这一块商铺价格比住宅高,商铺实际在经营有工商、营业执照,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过渡等费用,具体结合地方拆迁项目和补偿政策来确定。对于拆迁问题,您还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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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由于屋面平台有其特殊性,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规范,屋顶是不计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当然其也不计入分摊面积。另外,屋顶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进行权利登记。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所有业主有权对其屋顶平台均享有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将屋顶平台出租,业主发现开发商有违规行为时,可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并按符合要求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屋顶平台作为一项不动产,其物权必然将归属于购买了房屋的全体业主。任何人利用屋顶平台来获利,实质上就是在攫取业主的经济利益。既然屋顶平台的物权将属于购买房屋的业主,开发商在未获得业主的普遍许可的前提下是无权出让屋顶平台使用权的。只有当业主以某种形式普遍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转让。
《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商铺楼顶是建筑的共有部分,这种共有权属全体业主。
相关知识: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
共有所有权包括三项权能: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谓使用权是指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依其设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享有正当使用的权利,包括共同使用与轮流使用。如庭院、电梯、走廊等依其性质可共同使用。而电话、洗衣机、球类、会客室等仅可供轮流使用。所谓收益权是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权利。对于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除区分所有权人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部分应有的比例收取。所谓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对于事实上的处分,如对共有部分及其相关设施的拆除,应由区分所有权人全体会议决定。对于法律上的处分,如区分所有权人处分共有部分时,应随同专有部分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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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用地土地使用税吗?
商铺用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因为商业用途所需要的用地是不属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的,这样一种商业用途缴纳税费的时候要注意可以是按照半年进行缴纳的,当然也是可以通过集中一个月进行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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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应该怎么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转让如何避免风险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3、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4、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
第三方。
6、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商标转让的风险有哪些
1、一个商标两次转让人与
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
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商标转让人向商标受让人隐瞒了已与他人在先缔结商标转让合同的事实),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对此,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2、待转让的商标已经设置了负担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
3、待转让的商标已经到期而未续展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一定要查询确认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册证上有注明。如果该商标正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则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万不能马虎了事,从而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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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该怎么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商品房流程是怎样的呢?
第一步:和发展商签订认购书
当购房者决定买房,并挑选好自己中意的住宅后,他将进行的
第一步就是与发展商签订认购书,以表明购房意向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金(即订金),订金是由发展商根据房价自定的,一般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也有上万元的。
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发展商、销售方及认购书的基本情况;
2.所认购房产的基本情况(户型、建筑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房产的总价);
3.订金数额、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4.付款时间(主要针对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地点、帐户等;
5.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一般为认购后的一周以内)。
签完了认购书,销售方应该给买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买房人了解以后的细节,为正式签约作准备。《签约须知》的内容有:A购房者若委托他人签约,委托书的有关证明;B关于贷款所需凭证的说明;C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说明;D购房人在签订条约时需携带的证件;E签约地点。
注意:签认购书时,可能有的“认购书”上写的是“定金”,您要特别注意这个“定金”,它只有在合同里才具备法律效力。签“认购书”后若是发展商违约,您是不能得到双倍返还“定金”的。如果发展商还没有拿到销售许可证,您与发展商签订的就是内部“认购书”,请留意:尽管内部认购的房价会便宜一些,但内部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第二步:与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啦,因为您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内了。另外,一旦将来与销售方发生纠纷,购房合同可是解决的重要根据和凭证。所以,在签合同之前,您需要仔细查验发展商的资格和“五证”(即计委立项可行性研究的批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开工建设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再办理“销售许可证”,而改为办理大产权证的审批手续,去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您一定要看清楚发展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包括了您想买的房子?一切检查完毕后,您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
在合同中,买房人必须要把全部有疑惑的问题落实下来,通常,发展商会将一些承诺印在宣传品中,或由售楼人员口头答应,但是等到实际交付的时候,很可能就会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发展商会把先前的承诺推翻,说合同中没写。所以,您千万不要疏忽大意,任何值得注意的问题都要落实在合同里。
您如果对签订合同没有把握,可以委托律师来协助办理,律师可以帮助您起草补充协议、审查税费明细表、审核契约须知、制定签约后的付款进程表、审查付款情况等等。
注意:还有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购房者在交付了定金之后,随着对该房产项目了解的加深而感觉不好,不想购买的时候,发展商能否退还定金?这就需要购房人和发展商在双方协议中明确何种情况下,购买者可以终止协议,拿回定金。
第三步:办理预售登记
签完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局交易管理科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如是外销房,则应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办理)。预售登记对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只有在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后,购房合同生效。
注意:如果您买的是期房,您还是需要看发展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此之外,由于买期房距离入住还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您应该经常与卖房者联系,或经常到施工现场去看看,了解该房产项目的工程进度,发展商是否能顺利交房?如果不能按时交房,您应当按合同规定索赔。
第四步: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契约有预售契约和买卖契约两种,预售契约是相对于期房而论的;买卖契约则用于现房交易。立契过户是发展商和买房人进行交易、更换房屋产权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立契过户在市或各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房人应携带购房合同正本、结算单、身份证、个人名章等,这些手续都应该是买房人亲自办理的,如果不能亲自办理而需他人代办的,买房人一定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有些区县房地产交易所要求同时具有公证处的公证书);如果购房者正在外地,那么则必须在当地的公证处作公证,把公证书带回来;如果购房者正在国外,还应加盖我国驻当地大使馆的公章。
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买房人要缴纳契税、买卖手续费和印花税。
注意:在办理立契过户之前,购房者必须先到相应的市小区办或各区县小区办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第五步:办理入住
在办理入住之前,您需要交清合同款,办理结算;发展商要统一审核您的付款情况,每期付款的底单复印件都须立档保存,在最后入住时以供审核。购房人持合同就可以到物业管理公司拿钥匙,拿钥匙时,要求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在签约前,您要对公约仔细研究,充分了解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交付相关的管理费。
注意:如果是期房,那么在其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会有一定的差异,购房者在与发展商办理结算时,应根据预售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若实际面积减少时,可要求发展商给予补偿,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够买商品房注意事项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尤其是购买期房时,为使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俱全”。五证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对于集体土地,国家是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后,才可以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购房者在审查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要注意土地使用者的名称与开发商是否一致,是否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购房者还应注意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用途和年限,土地用途应为住宅(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另当别论),使用年限应是70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开发商所开发土地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如果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则土地权属证明无效。购房者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注意开发商开发用地的实际用途、位置界限等证记载的是否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开发商所建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明,如果开发商拿不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意味该建筑是违章建筑。
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允许开发商开工的批准文件,只要工程投资达到3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就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表明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已审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购房者在审查许可证时,也要用心查看。比如根据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可以推算开发商是否会延迟交房,如果发现问题,则可以早日采取应对措施。
什么是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问题解答如下, 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风险评估制度,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流转对外招商经营,发展家庭农场540个,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出租,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没有农户书面委托,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为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土地流转监管和退出机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五个方面,建立流转租金预付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建立土地流转主体资格准入,坚决禁止并依法查处擅自将耕地“非农化”。《意见》指出、转让及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2015年10月,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力争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意见》分为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形式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12个。2015年,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安徽池州市委办.04万亩,安徽池州市新增土地流转8,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互换,价格确定。《意见》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179个
商标注册的风险能完全规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注册的风险可以完全规避吗
不可以。
商标注册风险不能完全规避的原因: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查期”
商标查询的“盲查期”,顾名思义是指一段时间内的商标申请信息是查询不到的。
为什么会存在“盲查期”呢?这是由于商标申请的相关信息在录入商标局数据库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商标申请信息是查询不到的。比如说一个礼拜前申请的商标,由于还没有录入到商标局的官方数据库中,所以是查不到的,这段时间成为商标查询的“盲查期”。
目前来讲,商标查询的“盲查期”为5-6个月,也就是说在今天之前半年的商标申请信息是无法查询到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人申请了和你一模一样的商标,就将会造成驳回。
所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查询的“盲查期”是申请人所必须面临的第一个风险,也是无法规避的风险。

二、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影响商标注册
众所周知,每个商标的审查,都是根据《商标审查准则》和相关标准,由商标局的审查员审查决定的,但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自身专业、知识面、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然会受到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针对相同类型的情况,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这就会造成同样情况的商标,有的成功了,有的却被驳回了。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再加上商标审查的标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对商标注册带来的风险也是无法避免的。

三、商标机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
据不完全统计,企业申请商标,有80%以上都会委托商标机构。而由于商标申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操作性,再加上商标注册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商标能否成功申请,商标机构的专业素质尤为重要。
但现实中,商标机构林林总总、鱼龙混杂,专业素质良莠不齐,一些缺乏信用或专业水平底下的商标机构,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能注册的商标也建议企业申请,结果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既浪费了有限的资金更耽搁了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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