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在社保部门购买社保存在保险关系得以报销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与保险法两个范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冲突,且根据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能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主要有受害人对损害有过错或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特定事由或情形,不包括社保部门报销的部分医疗费。交通事故对于受害人来说是意外车祸,意外车祸属于第三人负担的费用,部署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范围,根据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新农合的补偿标准,新农合赔偿了,可以向受害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