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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