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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同事顺风车遇车祸可要求工伤赔偿吗

2019-02-19 10:52:37 577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00:00

1′9″

音频内容:

要看具体情况吧。上下班搭顺风车遇到车祸受伤,乘客无过错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说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后还能要求工伤赔偿的话,就要看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

一般来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比如说搭顺风车的路程与以往不一样的话,那么在认定为工伤就较为困难了。

2、车祸事故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同时获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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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车祸谁来负责
搭顺风车出车祸责任承担的情况如下:1、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是驾驶员的责任。2、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承担当然是第三人。3、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共同所致,那么由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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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车祸,责任谁承担
[律师回复] 搭同事顺风车出交通事故A(化名)是湖城一家政公司员工。2021年9月,她在湖城某超市买完东西出来,正好碰到了同事陈秋(化名)。看见陈秋开着人力三轮车,A表示,自己穿着高跟鞋走路太累,让陈秋载她一段路。陈秋载着A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超市附近的一个交叉口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三轮车翻倒在地,A摔在地上,撞到了头。后经医院治疗,A住院45天,花了2万多元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借道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陈秋驾驶三轮车,未按规定载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而A作为三轮车乘客,无事故责任。今年3月,A将轿车驾驶员、保险公司和陈秋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庭审时,A表示,自己是乘坐陈秋的车出了车祸,理应由陈秋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陈秋则很不理解,自己好心捎人,咋还惹来官司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审理认为,陈秋明知人力三轮车不能载人,仍然让A搭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A搭车时应当知道该车不能载人,却还要无偿搭乘该车,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应相应减轻陈秋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陈秋赔偿A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元,余下部分由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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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车祸要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司机需要赔偿。搭顺风车的,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若在车祸中司机存在过错,造成同乘人受伤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在车祸中司机及同乘人均无过错的,同乘人可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司机予以适当赔偿;若是因为同乘人过错或故意导致车祸发生的,司机酌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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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为了上班快些,就搭了顺风车上班,但是在上班的时候发生了车祸,我想问问车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多少?
[律师回复] 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看了你说的车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多少 你的心情我理解,但是什么都要走法律程序,希望我说的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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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车祸要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司机需要赔偿。搭顺风车的,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若在车祸中司机存在过错,造成同乘人受伤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在车祸中司机及同乘人均无过错的,同乘人可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司机予以适当赔偿;若是因为同乘人过错或故意导致车祸发生的,司机酌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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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搭顺风车的法律风险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何为好意同乘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顺风车”。“好意同乘”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善意,即车辆驾驶者多是基于一种助人为乐的善意;二是无偿,车辆驾驶者未向好意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
  虽然“好意同乘”是免费的,双方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乘车人自己承担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驾驶者对好意同乘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也不能因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分,法律更不会因乘车的无偿性而降低对驾驶者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因此,驾驶人员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是需要对受害的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好意同乘者受伤害后法律责任的确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应当有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第三人;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共同所致,那么有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共同承担;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那么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相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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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驾驶人担责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理论,搭乘顺风车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根据驾驶人过错来确定部分赔偿责任的。无偿顺风车,可以称之为“好意同乘”,指的是经车主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在保险理赔方面一般都按照正常流程走。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顺路搭车;无偿搭乘。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法律是没有一个标准责任认定,只能根据交通责任的认定,再按照相应的民事责任来进行判罚。“好意同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车辆驾驶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目的而非为同乘者的目的而行驶。无偿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一旦发生损害赔偿,主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车主违章引起,则车主应该负全责;如果是第三方引起,则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第三方没有能力赔偿全部损失,则搭乘人往往找车主补偿。“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另外,有偿顺风车车主如果是非法运营,那么如果出行遭遇车祸,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车主都要自己承担。搭乘人员如有受伤的,可以要求车主和司机赔偿全部的损失。同时因为车主涉及了非法运营,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搭同事顺风车出了事故,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搭同事顺风车出交通事故A(化名)是湖城一家政公司员工。2021年9月,她在湖城某超市买完东西出来,正好碰到了同事陈秋(化名)。看见陈秋开着人力三轮车,A表示,自己穿着高跟鞋走路太累,让陈秋载她一段路。陈秋载着A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超市附近的一个交叉口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三轮车翻倒在地,A摔在地上,撞到了头。后经医院治疗,A住院45天,花了2万多元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借道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陈秋驾驶三轮车,未按规定载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而A作为三轮车乘客,无事故责任。今年3月,A将轿车驾驶员、保险公司和陈秋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庭审时,A表示,自己是乘坐陈秋的车出了车祸,理应由陈秋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陈秋则很不理解,自己好心捎人,咋还惹来官司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审理认为,陈秋明知人力三轮车不能载人,仍然让A搭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A搭车时应当知道该车不能载人,却还要无偿搭乘该车,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应相应减轻陈秋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陈秋赔偿A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元,余下部分由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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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车祸需要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司机需要赔偿。搭顺风车的,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若在车祸中司机存在过错,造成同乘人受伤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在车祸中司机及同乘人均无过错的,同乘人可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司机予以适当赔偿;若是因为同乘人过错或故意导致车祸发生的,司机酌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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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搭顺风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有偿顺风车有偿顺风车在中国的法律中,属于“非法运营”。如果是私家车非法运营,在保险中属于私自改变车辆用途,那么如果出行遭遇车祸,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为其办理保险理赔的,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车主都要自己承担。搭乘人员如有受伤的,可以要求车主和司机赔偿全部的损失。同时因为车主涉及了非法运营,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法律解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根据情况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偿顺风车无偿顺风车,可称为“好意同乘”,指的是经车主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无偿的顺风车通常不会涉及私自改变私家车用途的情况,所以在保险理赔方面一般都能按照正常流程走。无偿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一旦发生损害赔偿,主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车主违章引起,则车主应该负全责;如果是第三方引起,则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第三方没有能力赔偿全部损失,则搭乘人往往找车主补偿。法律解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担问题解答如下, 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要还是看过错方是谁。根据法律规定责任承担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由于驾驶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车主或驾驶人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伤害,车主或驾驶人有义务对其赔偿。
若搭乘者在拼车中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3、由于搭乘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此时,车主对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即过失相抵原则。
4、拼车车主与搭乘者如果事先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你好律师,请问搭顺风车的法律责任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如果搭车人纯粹是无偿的搭乘顺风车,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为这是车辆运行人的情谊行为,是学雷锋做好事,应该予以鼓励和提倡,相关管理部门绝对不会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搭车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不管该费用数额多少、以什么名义,也不管是车辆运行人要求支付的、还是搭车人主动支付的,那么就很可能被作为黑车而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此,很多人表示非常不理解,认为拼车与黑车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拼车是合乘者路线一致、目的地相近,合乘者多为与车主相识的熟人、朋友、居民等“特定群体”,合乘开车者不以谋利为目的,只为降低养车成本,搭乘者以不同方式为自身受益作些许酬谢,合乘者在固定点或顺路上车,合乘者用车时间多为上下班或旅游休假;而黑车服务的对象是“非特定群体”,无固定的路线和目的地,以低价、议价揽客或加价宰客为特征,谋取不当利益,公然在交通枢纽、地铁、车站、商业中心等地揽客,甚至在公路干道上拉客,不分昼夜,甚至结伙经营欺行霸市,等等。进而认为,拼车过程中如果均摊费用,应该算不上“营利目的”,可以排除其违法性。
  尽管如此,顺风车(搭车人支付一定费用的)并未得到各地管理部门的一致认同,相当多的地方都认为,拼车过程中即使是平摊费用,也可以认为是降低了车主的开车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车主还是获利了。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定,车辆如果没有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营运资质而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就属非法。况且,如果对有偿拼车不予禁止,也容易让黑车钻空子。也正由于此,个别地方才出现了诱导执法、钓鱼执法的情况。因此,建议搭顺风车的双方,最好不要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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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车祸是否需要赔偿?
一般情况下司机需要赔偿。搭顺风车的,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若在车祸中司机存在过错,造成同乘人受伤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在车祸中司机及同乘人均无过错的,同乘人可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司机予以适当赔偿;若是因为同乘人过错或故意导致车祸发生的,司机酌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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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免费搭顺风车出事后车主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避免免费搭顺风车出事后车主法律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除了确保安全外,一但出现事故,好意的承运人是免除不了责任的,无论有无约定,无论是有偿或是无偿提供服务或帮助,确保其人身财产的安全是承运的人基本义务。  新闻链接:《搭“顺风车”出事故车主难逃责任》(来源:云南法制报作者:A)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亲戚朋友之间搭个“顺风车”也是司空见惯。然而,同意他人搭车容易,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遇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受伤,损失该由谁赔偿,相信很多车主都没想过这个问题。在此,专业人士提醒,法律不会因为“好心”而站在司机一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司机)也需担责。  搭乘出事故引发高额索赔案  这是一起因“碍于情面没有拒绝搭乘者”而引发的纠纷。  据李师傅称,自己是顾及大家都是同村人,是出于好意才让老田搭车的,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致使老田智力缺损为七级伤残,左眼盲为八级伤残,脑颅骨缺失为十级伤残。自己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1年12月15日事故发生后,老田被送至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头外伤左额骨开放性骨折,硬膜外血肿,左眼球破裂,右足骨折。经司法鉴定,老田三处伤残。后期治疗费需35000元。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停于路边的货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老田无责任。  由于没有人愿意支付老田的各项医疗费用,事后,老田将两机动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法庭上,李师傅觉得自己很冤枉,说:“我让老田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他搭车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责任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两被告车主按责任比例承担。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8717.85元。剩余的由事故责任者即两车主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因李师傅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车上路,故承担80%责任即161377.1元,另一车主承担20%责任即40344.28元。  出了事故责任应怎么分  针对“蹭车”行为,记者在昆明市南屏街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他们均表示,有过“同乘”的经历,其中,有“蹭别人的”,也有“被蹭的”,在他们看来朋友、熟人之间“蹭车”其实是件很平常的事,一般不会考虑出事了怎么办的问题。  5位有过“蹭别人”经历的市民中,4人表示未考虑过此行为的潜在危险,1人称考虑过,但出于省钱或者是省时间的考虑,只能妥协。  5位有过“被蹭”经历的市民中,3人认为,免费载朋友一程不过举手之劳;2人表示虽然也担心过隐患,但是碍于情面不得不载。  对于一旦出事,谁该负法律责任,这10位市民中,2人表示不清楚,3人称要视情况而定,3人表示双方各有责任,还有2人称车主免责。  从事教师行业的周先生说,“让同事朋友搭个‘顺风车’,也没什么,只要开车时注意安全驾驶,应该问题不大。如果真出事故了,双方都需要负一定责任,但别把责任全抛给司机,因为当你选择搭乘别人车时,你就有一个责任在里面,因为选择权在你自己。”  如何理解“好意搭乘”行为  云南律师张海夫认为,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但在车主同意其搭乘后,双方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对于旅客无偿搭乘人身受损如何处理,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李师傅一案,由于李师傅车子制动系统不合格,其同意无偿搭乘他人,那么他就应对搭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判决合情合理。  对于李师傅一案,云南律师申波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驾驶员和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虽说驾驶员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但这种责任还是会让很多助人为乐的市民感到难以接受。他建议,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这样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索赔的尴尬。  法学理论上存争议  云南大学法学院马碧玉博士称,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因此,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运行人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运行人减免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副教授也表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或驾驶员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据此,他认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可以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同乘者一定的补偿,具体操作由酌情确定具体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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