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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行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先成立“合伙企业吗?

4.7w浏览 匿名 2020-03-25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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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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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全文
    1 2020-11-23 14:17:47
  • 刘旸律师
    刘旸律师
    你好,这不属于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全文
    2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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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之1、有限合伙企业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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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团伙敲诈勒索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敲诈勒索行为,派出所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进行报警操作后,公安部门会对报案信息予以初步筛查,评估其案件性质;
在确认具备违法犯罪事实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立即启动立案程序,通过持续性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关键证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分子进行严肃的刑事处罚;
然而,若经审查后发现无实质性犯罪事实,或者立案条件尚未满足,公安机关将会以不予立案作为回应。
对于控告方对该立案决定表示不满的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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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合伙制企业?
可以属于。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为企业,也可以为自然人,它是没有限制,只要能够提供好的管理水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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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帮信团伙罪怎样定性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某人为他人进行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协助,例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等,经调查核实后,通常可以判断该人为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除非有确凿的反证予以推翻。
2.对于涉及到帮信罪的情况,若给受害者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那么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若被害人已经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可代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若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在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被害人对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索。
若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可通过此途径解决;
反之,若不满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或者不愿以此方式解决,也可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若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案件将暂时中止审理,直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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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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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开设赌场罪团伙能不能取保
[律师回复] 解析:
满足特定的条件便可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第一,当事人具备申请权,然而能否得到批复还需依据办案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全面评估来决定。
其次,取保候审的资格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坦诚认罪的态度、法定最高刑期在3年以下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串供等。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增加的;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办理完毕,那么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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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金设多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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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打新股的条件资格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现阶段,参与我国A股市场新股认购所需满足两个基本要求:
首先,投资者需确保账户内具备一定的股票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在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的平均每日股票总值需要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投资者还需保证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认购新股。
举例来说,若T日为新股申购日期,则系统将根据投资者股票账户内自T-2日(含该日)起至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每日股票总值进行计算,若达到1万元人民币,便可申请购买1000股新股;
若达到2万元人民币,则可申请购买2000股新股,以此类推。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与深交所两个证券交易市场的计算标准是独立的,仅当投资者在上交所持有的股票市值超过1万元时,方可在上交所进行新股认购;
同样地,深交所也有类似的规定。
其次,投资者还需保证账户内具有充足的资金以支付新股认购费用。
例如,若投资者希望认购每股价格为1元的1000股新股,则其账户内的可用资金需至少达到1000元人民币。
此外,由于新股认购的人数众多,投资者还需考虑到中签率的因素,并非购买1000股新股就能确保成功,但购买的份额越多,中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行新股的决议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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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者住院费用谁先垫付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而言,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首先,车方会率先承担起垫付责任,直至交通事故责任得以明确区分之后,各方再进行详细的经济核算;
其次,若伤者有能力自行垫付治疗费用,那么可以在康复之后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理赔事宜;
最后,车方与伤者可以协商决定垫付的金额,后续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尽的理赔工作。
此外,如果因为抢救受伤人员而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的抢救费用,该机构将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过仔细核对,应立即向医疗机构支付所需的抢救费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面临什么财务风险
[律师回复] 解析:
(一)风险无处不在,始终伴随着我们的生活,人类不能够规避或消除它,而是需要借助各类先进的技术手段去面对和处理风险,以此来减少甚至避免费用以及损失的出现。
(二)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流程之中,同时也广泛地体现在诸多财务关系中。
从资金筹集阶段到资金投入使用、资金累积以及最后的分配环节等各个财务行为过程中,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财务风险挑战。
(三)财务风险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可变性特征,即在特定环境下、在一段时间内,财务风险有可能发生,但也有可能不会发生。
这就意味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充满了不确定性,使得企业随时都有可能遭受损失。
(四)风险与收益之间呈现出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风险越大,所能带来的收益也就越高;
反之,风险越小,所能获得的收益也就越低。
正是由于财务风险的存在,才激励着企业不断改进自身的管理水平,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收益性与损失性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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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什么?
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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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在风险层面上,股权融资无需承受定期支付股票收益的压力,而债券融资则需遵循严格的期限要求,承担按时偿付利息及本金的义务;
其次,从对企业控制权的影响力来看,股权融资会削弱投资者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力,而债券融资则不会产生此类副作用;
再者,对于企业运营的促进程度而言,股权融资能够为企业创造长期、固定的资本来源,助推其持续稳健地发展;
最后,债券融资仅能获取资金使用权限,而非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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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用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众多犯罪行为中,股东亦有可能涉及挪用资金之罪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雇员,凭借其职位所赋予的权限,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供自身独自使用或贷与他人,且该等行为已经达到一定金额标准,并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其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金额标准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挪用资金罪。
因此,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股东,他们同样具备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农村宅基地新规有哪些变化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全面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作为核心任务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进程。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将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则,进一步加速推进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同时,我们将明确并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至全国,总体上要求确地到户,严格控制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实施范围。
此外,我们还将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更具体的操作指南。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我们将积极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工作,以期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情况的路径。
最后,我们将制定并完善承包经营制度的相关文件,规范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热情。
二、根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方案,我们将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其入市范围和途径。
这意味着,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将纳入入市制度范畴,并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和价格待遇。
农民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为了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我们将针对历史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问题,对超出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征收税费。
对于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原则上将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来实现一户一宅的政策目标。
对于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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