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换对象:区属国有企业中,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 加工作的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 未满的下岗职工、达不到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条件企 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
2、转换身份补偿标准:每满1年工龄(截止2002年12月 31日)给予1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 后,自愿与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签订或变更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双方权利 和义务等。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鉴 证。
3、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除领取经济补偿金外,还可按8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 费。
4、养老、医疗保险补助金:自谋职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的人员,除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外,一次性给予10年的养 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金。养老、医疗保险补助金计算标准按经 济补偿金标准1000元计算;养老保险补助金按现行自谋职业者 参保缴费率18%的标准计算,医疗保险补助金按10%的企业缴费 率标准计算。
5、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未满的下岗职工,自 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安置费、养老和医疗保险补助金外,由企业再就业服务站将其协 议期内未领完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一次性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