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翘班处借口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限定。 原国务院《公司工人奖惩条例》第十八条限定:“工人无正当借口时常翘班,经批评教育无效,持续翘班时间超出15天,或者2年以内累计翘班时间超出30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但该条例已经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翘班,是指工人在正常工作日无正当借口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许的缺勤做法,隶属严重违纪做法。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限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规章规则中限定处罚办法。一些省市限定对用人单位无明确限定处罚办法,工人持续翘班15天的,用人单位能够劳动者严重违背劳动纪律为因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