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口计生委日前出台《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明确三类人员可享受到一次性的“退休计生奖”,具体数额是3600元。 据悉,一次性奖励的三类人员分别为: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企业职工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 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分别为: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职工退休养老证》的退休企业职工;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具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资格的退休企业职工;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退休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