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必须保持一个适度的原则,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时,要平衡被执行人的利益。不能侵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存权。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极度贫困无法生存。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给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金。对此,劳动社会保障厅函(2002)27号《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作出了规定: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因此法院不宜直接扣划养老金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