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完全能;但实践中,却很难操作。
一、按刑法的规定,完全可以。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二、在实践中,刑期短的反而更难操作。在司法实践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短刑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减刑,有时甚至出现比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更长。
三、短刑犯减刑机会少的原因。主要原因是缺乏减刑的操作程序。入监时,首先要经历学习等一系列阶段教育,而这一系列阶段教育往往持续数月而又未计入罪犯奖惩考核,由此一来,短刑犯真正在服刑时计入减刑考核的剩余刑期就大打折扣了,换句话说,本来刑期就短,监狱还没考核呢(考核期一般是一年),服刑人员已经刑满了,由此也导致在监狱服刑的短刑犯失去了减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