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开除是处分,且是处分中最严厉的。通常情况下会经过一定程序(如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然后形成相应的书面文件,下发并公布,最终归档(包括放入个人档案)。
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废止,而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辞退、开除等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开除员工款。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因此,作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旷工可以成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不存在开除一说,也不应该有任何与开除相关的资料放入档案。
较为担心的是,旷工的字眼会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