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交纳物业费,违背下列限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花费;《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花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花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废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背限定饲养动物、违规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做法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2、租赁合同中无明确商定物业费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相关限定,由业主(商铺产权人)交纳物业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