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拒绝分摊该费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教育费应当以“必要”或“实际需要”为限。而无论是“必要”还是“实际需要”,都是指在正常、一般、普遍情况下,子女通常求学所必需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教育费用。你与郭某达成的“抚养、教育费用一人一半”,也是针对正常、一般、普遍情况,针对实际承受能力而言。在私立学校求学,无疑超出了正常、一般、普遍的范畴,当属高消费。更何况郭某将儿子转入私立学校,事先并未征得你同意,完全属于其单方行为,你有权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