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给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对价 有人之所以认为要扣除月工资中计发给劳动者的正常工资,原因在于,该观点认为第四十四条中使用的概念是“工资”,那么,月工资中包含的正常工资当然应包含在三倍工资之内,应予扣减。单纯从文义解释来看,该观点不无道理。但是无论是延时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之所以要给付劳动者一点五倍、二倍或者三倍工资,均基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之外提供了额外的劳动。在解释论上,应将其理解为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报酬。那么,既然三倍工资是对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对价,就不应扣减月工资中已经包含的法定休假日正常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