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3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第9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 女职工需要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