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病假休假限定,是公司自主权,由用人单位依法自主制定。《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规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规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人训练、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人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人讨论,提议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工人代表平等商量确定。在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经过中,工会或者工人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议,通过商量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