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难在三个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赔偿的主体确定、民工法制观念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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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自身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若是连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工伤认定将无法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用人不规范,劳动者又没有相关的意识保留证据,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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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赔偿主体的确定也是非法用工市场工伤认定的一大难题。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具备用人资质,即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非个人。但现实中,大量没有营业执照而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农民工的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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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工法制观念淡薄,为工伤认定带来了诸多不利。由于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许多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或与用人单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误了工伤认定的时机;或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结果是便宜了包工头,害苦了自己。
此外,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太过原则、太过笼统,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却是千差万别的,这使得工伤认定比较困难。如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工作伤害,应认定为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3353761工伤。”但事实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都是非常复杂的。国家的条例没有能够将工伤的内涵和外延完全概括,对属于、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没有明显列举出来,这一方面增加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得劳动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有时甚至无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