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仲某于1995年11月21日,与金湖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3月,因其存在违法行为,金湖县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待岗的处理。2005年9月6日,金湖县邮政局向仲某公证送达了要求其上岗考核,逾期以旷工处理的通知。仲某不仅拒绝签收该通知,也未按要求上岗考核,更未按调令去金湖县上班。直至2010年4月29日,金湖县邮政局作出解除与仲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其公证送达了通知书。同时,停止为仲某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A 工资不发了,福利也没有了,仲某急了。2011年5月,一纸状书将金湖县邮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补发从2010年4月29日至今的工资、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各项福利待遇及补贴,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并赔偿其损失1500元。A 金湖县法院审理认为:仲某作为金湖县邮政局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仲某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长期旷工,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金湖县邮政局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仲某要求撤销金湖县邮政局于2010年4月29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