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限定情形,不加班算翘班违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征得劳动者认可,劳动者有权拒却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用人单位一劳动者不加班按翘班处置违法。但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限定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或者因其他原由,胁迫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