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有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人员;
(四)选聘和解职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本;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有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限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认可。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