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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委会欺负业主怎么办
倘若业主委员会存在有损于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之举,业主有权依法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其撤销业委会所做出的任何涉及侵犯业主权益的决议或决定。业主大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自治性组织,对于广大业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委会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首先,有权开会并汇报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实际执行情况;
其次,代表全体业主与由业主大会挑选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再者,需时刻关注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的反馈与建议,积极进行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高效地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第四,对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
最后,业主大会还可以赋予业主委员会更多其他的职能。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层面上,业主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愿意委托以及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而物业管理企业同样有权力选择是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以及聘请,双方在这一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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