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