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完全可以因为卖方的违约而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1、在出卖人逾期且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如果因出卖人逾期交货,则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的损失,因此,结合以往的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作此处理,目的是为了对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而对买受人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