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额补助继续使用。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且不符合《办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中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依据:《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52号)
第一条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