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认定为损失,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但是必须得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批;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第十七条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具体程序手续请查阅《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八)其他相关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第十六条企业应收。这部分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一)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吊销证明从会计制度方面说可以却让坏账损失,或者胜诉但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单笔数额较小,认定为损失、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的败诉判决书,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失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