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劳动法没有这种规定。如果超过请假期限,单位不同意你再继续请事假,就会按旷工处理,最后旷工的员工会被辞退。拓展资料: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事假,其日工资的计算: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其工资部分的扣除,按其请事假的天数乘以其日工资计算。其奖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单位奖金计发办法的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