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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是不是算集体商标

帮助5人 3.9w浏览 匿名 2020-10-01 山东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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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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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共有商标是不是算集体商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商标是不是属于集体商标
    共有商标属于集体商标。
    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我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的规定。
    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6)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7)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因此,集体商标在我国是可以转让的。
    全文
    12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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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是不是算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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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一样吗?
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是不一样的,两者在权利主体以及商标侵权的救济方式以及商标所有上存在差异。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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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个体工商户给个人打款有问题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与私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是合法允许的,然而这其中仍需注意一些微妙的环节。
对于这类交易,我们首当其冲强调,其收款方必须与其实际业务运行状况保持一致,即不允许将款项划拨至与其商业运营无关的个人手中。
此举旨在规避出现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例如将企业资金滥用于私人奢侈消费等不良现象。
其次,个体工商户在完成转账过程当中,务必对转账金额加以严格把控,确保额度符合企业销售实绩,不得随意进出资金。
这个关键点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因为它可以有效防止企业资金流动走向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激增。
再者,个体工商户在执行转账操作的同时,建议在备注栏详细注明款项用途,且资金用途亦须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契合,以保证资金运用与经营活动尽可能同步。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进行精准的财务记录,还能在未来税务审查等事宜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体商户列入经营异常有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涉及营业执照出现异常状况时,应由县级或者是更高层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开展示,以此来提示该企业需严格履行公示义务。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由此给他人带来的损失,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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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哪些商标是集体商标
通常情况下以团体、协会等相关组织名义注册的商标都属于集体商标,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集体商标具体包括哪些类型,但集体商标具有非常鲜明的法律特征,比如集体商标是特定的集体组织共同使用的,个人并没有任何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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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村集体土地转建设用地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耕地征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应以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来确定。
2、同理,对于耕地征收所造成的农民依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数额是根据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得出。
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是通过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的方式来计算。
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来确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在耕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也需进行合理分配。
其中,青苗补偿标准主要针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为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最高可达一季度产值。
至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青苗,若能够获得收获,将不给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相应的移植费用;
如果无法进行移植且必须予以砍伐的话,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成材的树木,则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无需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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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商标 申请集体商标的步骤是怎样的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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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财产受益权益、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限、监督管理者职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拥有优先受让与认购新股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履行出资义务、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不得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以及不得滥用股东权力等方面的义务。
具体而言,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需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详细阐述其查阅目的。
若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动机存在不当之处,可能对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则可拒绝提供查阅服务,并应在股东提交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服务,股东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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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是否该组织人员共同使用
集体商标是由组织人员共同使用的,一般在注册集体商标的时候,就会要求当事人提供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在规则的最后一项要递交集体成员名单,只要属于该集体成员就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不允许非集体成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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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家说了货不退款,我还能退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商家事先明确公示其商品不提供退款服务,那么您通常不能强行要求退货处理。
须知,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皆具备实质性的法律效力,故而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接受各类服务之际,应当认真查阅并理解商家所制定的退换货相关规定。
但是,若是商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抑或是商家所提供的服务与其承诺内容相去甚远,这属于法律法规所承认的合理理由,那么您便可采用如下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您可径直向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其次,您也可以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协商;
再者,您还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最后,您亦可寻求仲裁机构的公正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行以上任何维权步骤之时,务必确保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购物发票、商品实物照片、通讯往来记录等等,以便为您的诉求提供有力的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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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类商标经营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明确的法规条例,第二十一类注册商标的范围主要涵盖了家庭或者厨房中所使用的各种器具以及容器、梳子和海绵制品、各类刷子及其制造所需原材料、各类清洁工具、钢丝绒产品、未经精细加工或是半精细加工的玻璃制品、其他种类的非同类玻璃器皿、瓷器以及陶器等。
关于注册商标的整个流程,我们可以详细描述如下:
首先是形式审查阶段,这一环节主要针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案、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合法性的全面审查。
如果所有文件都符合规定,那么将会赋予申请日期和申请编号。
其次是实质审查阶段,这个过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评估商标是否具备注册资格,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相似之处,是否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禁止使用条款。
对于未能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同时详细说明驳回的原因。
申请者在收到驳回通知之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请求,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日期和申请编号也将无法保留。
如果申请者愿意支付延期费用,他们还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时间。
此外,商标审查官员还有权利在特定条件下接受部分商标注册申请,并且有权要求申请者放弃商标中某个文字或图形的使用权。
最后,当商标经过严格审查后,申请者将会得到通知,表示其商标申请已经获得批准,并将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
任何人均可在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间内提出异议,并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相关证据。
经过异议程序后,若商标被判定可以注册,或者在公告期间无异议产生,则该商标将最终获得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加盟商解除合同能追回加盟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加盟商能否追索已支付的加盟费用,关键在于以下几个因素的综合考量:
首先是加盟合同中所载明的相关条款。
若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解除合同以及退款事宜的规定,那么加盟商便需严格遵守这些条款。
举例来说,倘若合同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可进行退款操作,那么加盟商便可根据这些条款向品牌方提出退款申请。
其次,品牌方的违约或者违法行为也是影响加盟商能否追回加盟费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若加盟商因为品牌方的违约或者违法行为(比如未能按照承诺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培训,或者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而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加盟商或许有权利要求品牌方退还加盟费用作为违约赔偿。
再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加盟商可能会享受到法定的“冷静期”权益。
在此期间,加盟商有权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
然而,如果加盟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加盟商提供了一系列服务,那么此时欲要追回加盟费用则需要与加盟公司进行友好协商。
最后,如果所签订的加盟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那么加盟商也有权要求品牌方返还加盟费用。
至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加盟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加盟商同样可以要求品牌方退还加盟费用。
因此,加盟商在考虑解除合同时务必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并对自身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是否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
若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深入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该条款亦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特许人备案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因此即使被告没有进行备案也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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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成员是否可以使用集体商标?
非集体成员是不可以使用集体商标的。在我国的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的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集体商标的特殊性,它不允许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企业使用,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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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办公区域属于公共场所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办公场所是否应当归类为公共场所这一议题,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歧。
依据我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的定义,所谓公共场所即是向非特定人群开放、允许其进出、滞留以及消费的场所。
从这个严格的限定来看,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绝大部分办公场所,由于它们主要供公司内部员工使用,且不对外部公众开放,因此并不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
然而,也有人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若办公场所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开放,例如某些共享式办公室或举办开放日活动时,那么这些场所便可被视作公共场所。
除此之外,法律界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也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主张公共场所应当具备空间开放性以及人员构成上的多数性与不特定性的特点,而私人住所以及仅限特定人员进入的单位则不应被划入公共场所范畴。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办公场所通常并未被视为公共场所,特别是那些始终保持封闭状态、仅供企业内部员工使用的办公场所。
然而,如果办公空间在特定时间对外开放,并且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办公场所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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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个体户税收核定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的法规政策,2021年关于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所设定的征税标准以每月营业额作为主要依据,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第一档是当月营业额未达到或低于2万元人民币时,在此基础上无需缴纳税款;
第二档是月度营业额介于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范围内,对于超出2万元阶梯的部分将按照0.6%的固定比例进行纳税处理,而原有的2万元以内的部分仍可以豁免征税;
第三档则是当月营业额度处于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间,这部分商户需按照超出2万元部分占比1%的比例,实施相应的个税核定征收策略,其他层面的营业收入仍然会维持之前的纳税模式,不受任何影响;
最后,当月度营业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超过2万元部分的税收将会按照1.8%的固定比例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仿款式不仿商标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被判定为侵权行为,应实施以下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首先,勒令侵权方立即停止所有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
其次,对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进行收缴及销毁处理;
再次,在现有产品上清除所有涉嫌侵权的商标;
此外,将直接以侵犯商标权利为目的而制造的模具、印版以及其他制假工具悉数入账;
最后,若以上四种措施仍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或侵权行为与商品紧密相连无法分离,则需依法命令并监督侵权商品的销毁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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