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应该如何规避加班费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诚如上述,企业在安排员工加班时,不可避免地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对加班事实存在的确定、加班费支付的数额等法律风险的认识,进而规避这些风险,能够为企业省去不少用工成本。
1、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据此,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下进行的加班,才需要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自愿进行加班,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因此对于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建设“加班审批制”予以规范。即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抑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即员工加班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主管批准”。
2、调整工资结构,降低加班费用
为了维持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的稳定,在需要支付一天休息日的2倍工资的情况下,同时还不能增加企业的支出,就得在工资的结构上进行调整。具体操作为在劳动合同及公司员工手册中将员工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三部分,并明确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总数不变,设置较低正常工作时间来调低加班工资的数额。例如,某员工月薪资总额为6000元,可分割为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4000元,加班费550元。当员工岗位变动,职位升迁时,企业也可以保持基本工资不变,仅变动岗位工资,以避免因员工职位升迁带来的加班费用的增加。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岗位薪资约定仅在周末固定加班的情况下适用,对于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当月的情况另行支付,但亦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
此外,企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调整休假的形式免除周末加班费的支付。但,对于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则无法进行轮休制度。
3、合理调整“加班”时间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中针对“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的回复:“根据《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据此,只要企业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即便企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上班一天,仍然不用支付任何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