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组织: 考虑到煤炭价格上涨、取暖价格调整将会给城镇有关人员的生活带来肯定的困难,省政府决定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 本次增发冬季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户,机关、事业及公司单位的任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增发取暖补贴的准则 2008-2009年度取暖费,城市低保户每户增发60元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及公司单位的任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取暖补贴。取暖时限按国家限定执行。 一次性增发取暖补贴,旨在缓解供热价格上调后给城镇有关人员生活带来的影响,属临时干预措施。
三、增发取暖补贴的资本来源
(一)城市低保户的取暖补贴资本,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分别地区、分别分担比例共有承受。其中,西安、延安、榆林、杨凌为一类地区,省级补贴30%,市县补贴70%;宝鸡、咸阳、汉中为二类地区,省级补贴40%,市县补贴60%;渭南、铜川、安康、商洛为三类地区,省级补贴50%,市县补贴50%。
(二)机关和全部拨款事业单位的任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公司工人取暖补贴由其所在公司自行解决。公司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兼顾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二八年十一月二日2011只有财政厅一个内部调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