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政办发200710号文件的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执行。现将《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摘录如下,供您参考。
1.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四口人以内的住户,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四口人以上的住户每增加一人,其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
2.职级户住房面积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包括相同职级的离退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如下: 副科级干部户使用面积50平方米; 正科级干部户使用面积60平方米; 副处(县及县级市副职)级干部户使用面积70平方米; 正处(县及县级市正职)级干部户使用面积80平方米; 副厅(市、地副职)级干部户使用面积90平方米; 正厅(市、地正职)级干部户使用面积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