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首先明确婚前的性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婚外的同居关系,是违背社会道德秩序的。我国法律对对婚外同居关系的态度是:不禁止、不提倡、不保护。但对于婚外性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损害赔偿问题,比如:流产病发症、身体伤害、精神病变等,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赔偿。在法律上确实找不到具体的损害赔偿规定,可以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处理,案件定性为侵权。一般情况下,婚外的自愿性行为不能构成侵权,发生的后果也只能由女方自己承担;如果后果比较严重的话,法律基于公平的原则让男方承担一定的赔偿后果。这方面国内已有成功的司法案例。 如果双方在同居发生前,男方有承诺或有损害赔偿协议约定,那么处理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只要这些承诺和约定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会给予认可并予以保护,其承诺和约定就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