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原劳动部《公司工人得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定》,医疗期是指公司工人因得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公司工人因得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事实上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工人得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出180天的,由公司发给本人薪水70%的病假薪水,累计超出180天的,发给本人薪水60%的疾病救济费。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限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公司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薪水数额为本人薪水60%至100%;持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薪水40%至60%。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量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限定,每月病假薪水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80%。如果有什么疑问,能够与我俩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