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的行为来说您是制作、出售侵害他人署名的作品。制作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虽然被规定在《著作权法》中,但是由于被冒名者对该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便缺少存在的必要条件,而著作权说中的对于全部作品署名权的侵害也缺乏合理解释,所以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是对署名权甚至是著作权的侵害。其实,对于该种行为的定性早就在民法关于姓名权的阐述中有所体现,通过姓名权予以解决显然更为合理一些。至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被冒名者所享有的著作整体利益该如何进行保护,此种问题可以通过侵犯名誉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规定予以解决。方便的话可以和我详细沟通一下,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