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1-10级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9级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式上地位是平等的,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在他们之间还有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处于积极、主动的有利地位,而劳动者处于消极和权利防卫的弱势地位,在现实生活中常有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存在。为此,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既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生存权利,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因此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必须具备法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行使解除权。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之所以以法律上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生活负责,而不是以终止劳动关系了事。本案原告洪梅芳在工作中受伤,属七级伤残,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也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是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定或者违法法律的话,用人单位一样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