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方交纳
1、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征收
2、契税:9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按交易金额6%征收;97年10月1日至99年8月1日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3%征收;(代征)99年8月1日后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1。5%征收。(代征)
3、书证费:10元、证;
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收5元;
5、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5。(代征)
(二)卖方交纳房屋买卖税费规定
1、个人所得税:出售满五年唯一住房的,按申报价的1%征收,不满五年的,按申报价与房屋原值的20%征收;
2、营业税:满五年的房屋,普通住宅免收营业税,非普通住宅收差额的5。6%;不满五年的,全额5。6%;
3、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收取。注:如申报成交价低于市场价的,按评估价计价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