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由于请事假,应扣除的薪水是月薪水除以21.
75,乘以本月缺勤天数(扣减法);而本月应得薪水是,月薪水收入除以21.75,乘以本月出勤天数(累加法)。扣减法和累加法计量薪水都是合法的,但通常的操作是出勤天数少,不宜用扣减法计量薪资,通常累加法计量薪资;出勤天数多,缺勤天数少,通常不用累加法算薪资,就用扣减法计量薪资,这样可避免出现极端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工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水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则计薪日”即用于日薪水的计量的月计薪天数,在薪水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事项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薪水,加班费计量,工作不够一个月时的薪水计量等等,都与“规则计薪日”及日薪水数相关。月计薪天数、日薪水、小时薪水的折算方法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