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在一个月时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不能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来支付工资。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应当同劳动者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