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案提出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从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 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为此,北京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
与此同时,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 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因此,条例中增 加一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这主要考虑的是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
这意味着,女职工最高可享受长达7个月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