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议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认可筹建的准许文件。
二、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认可筹建的准许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体检并审核合格的,发给准许文件。
三、申请人持公安机关准许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限定作出决定;经实地体检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决裂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借口。
四、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