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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60多岁了,在单位里工作了多年,是老员工了,在工作中因为意外事故受伤了,对于老年人,特别是60岁以上工伤认定条件是不是会有不同?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7-20 江西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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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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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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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此时60岁以上工伤认定条件可参考下列规定。
    既然不以“超过退休年龄”来划分,那么根据“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种是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种是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lt;工伤保险条例gt;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lt;工伤保险条例gt;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年7月5日
    全文
    10 2017-07-20
  • 律图法律服务团
    律图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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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岁以上工伤认定条件实务操作不一样,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不得认定,有的地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有聘用单位承担!
      具体参考如下:
      
    一、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40 号)第21
    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13 号)第19 条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并政发[2004]30号)第14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5、《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2004]211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二、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4]38号)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地方规定与《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2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将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劳动者排除在该办法之外,因此可以理解为,他们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lt;工伤保险条例gt;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全文
    6 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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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超过60岁不得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因为劳动法规定男职工60退休,女职工55岁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将不在享受劳动法保护,也就不能购买工伤保险,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劳动者应当通过协商或者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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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盗窃罪立案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财产物品:本罪所涉及的财物范围广泛,既包含有形的物体也涵盖无形的价值;
同时还涉及到他人对特定财物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法律禁止流通的违禁品。
此外,依据司法解释,以下特殊情况亦应以盗窃罪进行刑事定罪及处罚:
①窃取并实际使用他人信用卡;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
③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如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未经许可擅自接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编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仍予以使用;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导致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致使他人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⑥邮政工作人员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而窃取其中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样构成盗窃罪。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品的,并不适用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⑥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2)他人占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实际控制、支配的财物,对于自身已经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则无法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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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是洗钱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主体,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来说,既包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已达成年龄十六岁的自然人,也涵盖了能够成为洗钱罪分子的各类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单位同样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实际上,在实际案例中,洗钱罪的主体往往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这也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具体来说,洗钱罪的主体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第一种情况是由非金融机构的普通公民与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第二种情况则是由普通公民与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犯罪主体;
最后,第三种情况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单位共同构成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满十六岁强奸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16岁青少年强奸罪的量刑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满16周岁但尚未成年的青少年,倘若实施了强奸行为,将会依照其具体犯罪情节来判处相应的刑罚。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对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强奸罪行进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那些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对于那些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无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都将视为强奸行为,并将受到从重处罚。
具体而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到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则将以强奸论处,并予以从重处罚。
然而,如果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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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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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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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60岁以上工伤认定可以么?
江苏60岁以上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是不能被受理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将不在享受劳动法保护,也就不能购买工伤保险,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劳动者应当通过协商或者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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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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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的年龄残疾赔偿金还可以获得吗?
60岁以上的年龄残疾赔偿金还可以获得,需要支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侵权行为导致了他人伤残,与受害者的年龄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对于伤残的主体而言,若是想要获得赔偿金,就必须在自己受伤之后的限定期限内,就提出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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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劳动关系确认不受时效限制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劳动关系鉴定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个时间上的规定,那就是具备时限性的特点。若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产生异议并引发相关纠纷,这类问题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对此类纠纷提出仲裁申诉的法定时效为期一年,该期限从当事人明了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日开始起算。若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气,他们有权在接收到仲裁裁决文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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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劳动关系上海如何认定的?
上海市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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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受贿罪成立的条件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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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受贿罪的构成要素,我们需要确保满足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首先在犯罪性质方面被明确限定,即该类犯罪属于典型的特殊主体犯罪,仅适用于国家行使公权利的公务人员身上;
其次关于实质内容方面的判断则体现出利用权限以获取利益这一鲜明特点。为了能够构建起受贿罪的框架,行为人必须存在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即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特权间接性地索取他人财产或直接非法收受其他人的任何的物质财产,以此来为特定个体谋求利益。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三个关键原则:
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前提条件。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运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他在职务上担任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责及其所产生的有利条件;
第二,具体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索取他人财产,即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另一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赠送的财物。对于索取他人财产的情况,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然而,如果是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话,那么就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这样才能够构成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需要考虑是否是正当利益,也无需考虑是否已经实现,这些因素都不会对受贿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
第三,无论是索取还是非法收受的,都必须是他人的财产,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以及各种物品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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