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权利义务的终结;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尽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处理不好后续工作,也会面临法律风险。作为企业人事部门,应当明确以下注意事项及随行义务:一是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合同中之前存在竞业限制条款的话,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继续发挥约束力,该类技术员工必须在约定期间内为企业保守技术秘密。二是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及时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即协助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三是若企业为员工交足社保的,此时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四是用人单位应当避免再与劳动者形成新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法劳动案件审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他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为劳动关系。由于原来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又会形成新的劳动关系,这就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因此,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情形时,建议先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必须的第一步。若单位实际确有需要必须聘请退休人员的,也应当提前审核确认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否则最好不要聘用;如果必须聘用此类员工,因无工伤保险保障,建议通过商业保险来进行替代,这才是较为稳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