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过去实施多年的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有些人认为认缴注册资本金不用缴或者要几十年以后再缴,于是在设立公司时认缴了金额巨大的注册资本金。一百、一千万、几个亿的公司屡见不鲜,其实这样做是有很大风险的。无论在哪种注册资本制度下,注册资本金始终是要实缴的。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及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或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或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或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以按实缴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无法清偿该债务时,未足额出资的公司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公司被依法解散清算或申请破产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马上补足注册资本金,即使发起人将股权对外转让给他人,出资义务也不能被免除。因此在设立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当事人认缴注册资本金要充分考虑风险,理性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