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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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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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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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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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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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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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安全生产的义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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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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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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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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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